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不具备债务人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
二、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法人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
三=企业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产权债权受偿率通常极低甚至为零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