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因为间接原因处罚对方吗
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判断。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申请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车祸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只赔直接损失。原因如下:
1、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手续时是与被保险人直接联系的,正常的理赔款交付流程是保险公司先将理赔款项交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事故受害方。除非被保险人能提供一份详尽的委托书,指明他同意受害人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否则保险公司是不敢擅自交付理赔款的。
2、由于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等,还有因车辆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赔偿金额,都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得不到相应的理赔。
3、通俗而言,保险事故发生过程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被计入事故直接损失,比如汽车碰撞而导致车身损坏,行人因碰撞而骨折或内脏受伤,甚至店面被撞毁等。通常这类事故直接损失是定损员在查勘现场或确定时都看得见的。
4、而事故间接损失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的损失项目。比如店面由于被车撞坏而停业或停产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电线或水管被汽车撞破,导致停电及停水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甚至于汽车撞伤别人后,受伤者要求车主支付一笔精神损失费等。而间接损失通常是在事故发生时不会被定损员列入赔偿项目,但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被很多人意识到这事故已产生很多其它附加经济损失。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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