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3-04-30 16:00:15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项著作权财产权利均有明确的保护周期,如果超过该等周期,著作权就进入公有领域了吗?有什么办法可以延长或者继续使得作品受保护呢?美影厂“孙悟空”案中,法院认为“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该电影作品本身具有的价值已经消亡,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无偿使用该电影作品,也就是说,电影作品《大闹天宫》仅具有使用价值,失去了商品应有的价值,不构成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故电影作品《大闹天宫》不属于商品,也就更不属于知名商品。”,即也无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途径去保护。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即已经丧失了财产价值,即不应再通过任何的方式限制他人对于该作品进行“财产性质的使用”。如果具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同时又将其附着于产品包装上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的10年,过期后,该著作权是否可以继续阻止他人使用原专利权范围下的权利呢?“老谢榨菜”著作权纠纷案[(2014)浙民申字第660号],法院认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理应保护他人的信赖利益,即使专利图片还享有著作权,但在专利申请保护范围项下的专有权已经失效。据此可知,与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分离的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过期并不必然使得美术作品也进入共有领域,只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类别项下的美术图案不再受保护。此外,应注意作者人身权即署名、保护作品完整、修改等权利还继续存在,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此改编共有作品也应注意尺度、把握原作的精神思想,不对原作造成不良的影响,以免诉累。著作权保护期属于法定权利,除非法律调整,如“超人”著作权,屡次在即将过期时遇上国家颁布法令延长著作权保护,时至今日仍受美国著作权保护,一般情况下过保护期即进入共有领域。但是,在作品性质允许的情况下,一方面出于作品自身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注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尽可能的发挥作品价值,可以通过改编等形式,不断的对作品进行完善调整,至少确保重新添加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可以获得新的保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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