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债务人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种类,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务人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有以下七种: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 务 人 可 以 抵 押 哪 些 财 产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民法典》第403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因此,债务人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是明确的,而不得抵押的财产也有相应的规定。
总结:债务人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有七种,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但同时,《民法典》也对不得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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