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户需要配合什么
时间:2023-06-29 11:33:07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确认自己的地块;

(二)在确权登记资料中签字并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三)配合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四)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

(五)提出登记申请;

(六)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一、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本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

二、农民对土地确权常见误解

误解一:耕种地块只要经确权实测完,就应确到个人名下。

由于敦化市地处吉林省东部山区,国有林业企业所属的国有性质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集体性质土地,长期以来犬牙交错并行存在,没有明确的界限,双方在使用土(林)地资源过程中矛盾屡见不鲜,农户超出本村行政区域到邻近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开垦耕地历史由来已久,甚至有的已经签入农户的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内。国有林业企业执行清收林地、退耕还林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与稳定耕地红线、保护粮食生产形成了你进我退的局面。在确权实测过程中,部分农户认为这类地也应确权到自己名下,此类地块应是确权内业处理及相关部门确认的重点。

误解二:确权外业测量完毕后,很快就可以拿到确权证书。

很多农民在测量地块时就询问何时可以拿到相应证书,然而从入户调查人口信息、承包地块信息的采集到实测地块信息的采集,再到农户信息的三次确认公示,都是一个复杂的信息处理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反复核实确认。应在工作中加强宣传,逐步让这部分农户了解相应的证书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印发的。

误解三:此次确权实测面积超出粮食直补面积,将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待遇。

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农民耕地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直补)面积,部分村民认为超出部分,国家将给予相应粮食补贴,而实际操作中,上级并无类似政策,应消除农民的误会,明确土地确权工作的题中之意。

问题是存在的,但随着确权工作的推进,工作成效也逐渐显现。

首先是摸清了家底。在确权外业测量过程中,每个人最关心的是自家耕种土地的实测面积,实测队员每完成一次地块闭合测量,承包农户和地邻会不约而同地把头凑到机器前,询问自家土地面积,在签字确认的同时不忘与地邻比较面积变化。村干部除了关心自己小家的每个地块面积外,还关心村集体这个大家庭的土地面积,特别是相当一部分村干部通过此次确权,知晓了本村与相邻村组界线,掌握了本村耕地面积。乡镇掌握村组面积,县市掌握乡镇面积,对以县市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布局调整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提供了第一手翔实数据。

其次是处理了一些纠纷积案。在确权过程中,一些涉法、涉诉土地纠纷积案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春,土地确权测量外业工作队进驻秋梨沟镇富河村,村里朱姓与丁姓两户村民产生一起地垄纠纷,历经十余年,经过村、镇、市三级进行多次信访处理和两级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手里各自有一沓信访处理意见书和法院判决书,都没有明确有效地处理,当工作组对争议地块进行实测时,双方依旧各执一词,不肯让步,以农经干部为骨干的测量工作队发挥专业特长,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在驻村的八天时间内,准确抓住纠纷关键,多次向双方详细讲解漏测地块面积对农户的危害,终于在工作队撤离该村的前一刻,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地块测量顺利完成。三年中,共化解陈年土地纠纷积案300余件。

三、农保怎么办?

新农合保办理流程:(一)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填写缴费证,将参保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上报《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至乡镇服务所。(三)乡镇服务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发放缴费证,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等证件一并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四)参保人每年应在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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