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如下:
1、按行为方式不同,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一、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有哪些区别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别: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满后;预计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满前;
2、提起违约责任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后一段时间内提出;
3、不同形式的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不履行义务,可转化为实际违约或因违约方违约意向的撤销而消失,即预期违约只是违约的可能,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实际客观的违约;4、违约形式不同,预期违约是对整个合同的破坏,是对承诺的完全违反。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延迟旅行、不当履行等不完全履行;
5、处理方法和后果不同。预计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提供履行担保。获得必要的履行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二、房屋买卖中有什么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三、合同违约行为分类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又分: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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