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地点
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
二、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条件
1、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组织;
2、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拟任负责人(秘书长及以上职务)在业务领域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行业协会商会不低于30万元,学术类、专业类、联合类不低于10万元,公益类不低于5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上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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