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市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时间:2023-07-10 08:51:04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蓟州区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按照自愿退出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以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贴,对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同时,区政府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至于宅基地的相关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地政府会对此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柯桥区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柯桥区区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出台了新的办法,或将更好地推进当地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建房标准将按联排式住宅占地面积按两种标准控制,户型人口3人以下(含3人)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此次新出台的柯桥区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于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等事宜。农民建房建房条件及标准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建房模式应按照“坚持联排式、严控独立式、推进公寓式”的原则。其中,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新办法规定,农民建房联排式住宅占地面积按两种标准控制,户型人口3人以下(含3人)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证的农房翻建、改建,占地面积超过现行户型控制标准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土地证登记的位置及占地面积进行原址原占地面积翻建、改建。联排式住宅要求层次统一为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1米以内。成片建设的联排式住宅地块容积率控制在1.1及以上,且三户联体以上,个别特殊地块可二户联体。

此外,新政策不再限于住房困难户,已取得土地证的农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原址原占地面积翻建、改建,规划审批和规划许可证书核发不再由规划部门负责,而是由镇(街道)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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