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配偶一方出轨而致离婚,则出轨方仍享有权利参与分割财产。
然而,仅凭单一的出轨行为并不足以使其被剥夺或减少分配共同财产的份额。
许多当事人坚定地认为,一旦出现出轨行为便标志着过错方的存在,故应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实施减少或取消分配夫妻共同财物的措施。
然而,这种观点尽管看似“合理”,实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只有当出轨方的行为达到了同居或重婚的严重程度,方可构成明显过失的情况,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向过错方索要损害赔偿。
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得到公平分配,但这并不妨碍给到无过错方适当的特殊待遇。
倘若证据确凿且完整,能充分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权益,同时还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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