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关联性
时间:2023-07-04 14:24:33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关系如下:

1、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是投资的法律后果;

2、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决定法人必须执行。这些决议是投资者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不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管辖的例外;

3、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取得了企业法人100%的股权,也取得了企业法人100%的控制权;

4、股权转让将导致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整体转让,但与法人财产权无关。但全部股权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也不会妨碍法人对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医患双方都应该在处好医患关系方面做出努力,但是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一方是处好医患关系的主导者。

结合当前实际,谈谈一些的看法。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转变服务观念。医务人员必须摒弃“救命恩人”的至尊思想,正确认识现代医患关系,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患者满意的医疗服务。转变单纯“治病”的观念。现代医学模式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患者不仅仅需要治病,而且需要人性化的关心,那种只注重治病、不注重待人,只注重技术、不注重心理的行医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疗服务的需要。转变患者是求医者的观念。在传统医疗文化中,人们给予治病救人的医务人员“悬壶济世”、“救命恩人”、“白衣天使”等许多赞美之词,也习惯于将找医务人员看病说成求医。医务人员处在一个尊贵的地位,患者处于求医、求救的地位,医患之间形成了主动与被动、支配与服从、施恩与受恩的医患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缺医少药的时代已经过去,患者有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条件,医务人员用被“求”的态度“打发”患者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转变医务人员是施医者的观念。生命自主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医务人员必须尊重这项权利。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关系是医疗服务关系,医务人员为患者服务是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不是单向的施医者。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就是医务人员是否把自己看成是服务人员,是否用最好的服务去为患者服务。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彼此不分高低贵贱,医患双方才能互敬互让,和睦相处。转变为患者治病是恩赐的观念。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职责。部分医务人员有对患者"恩赐"的思想,由此产生了高高在上的感觉,在医患关系中就容易产生忽视患者的要求和权利的现象,可能发生不利于医患关系融洽的情况。患方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转变医疗福利观念。

在我国过去多年的医疗福利政策影响下,患者总认为医疗服务就应当是福利,抱怨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国家只能保障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福利。现在医疗机构已经进入医疗市场,国家给医疗机构的补偿大大减少,受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比过去高是难免的,患者应该充分理解。质量效益观念。新技术的开展和新设备的使用,使医疗质量不断提高。现在住院天数比以前缩短,日均费用可能比以前高。现在治疗效率高了,治疗质量好了,患者痛苦少了,损伤小了,这样的日均费用和以前的日均费用有很大不同。过去注射便宜,但现在用的是一次性注射器,避免了交叉感染的危险;过去很多手术操作简单,患者痛苦大,现在手术方式改进了,受术者的术中痛苦小了,术后生活质量提高。

正确维权观念。医疗是具有高风险的活动,到医疗机构看病就有两种可能,要么病情好转或治愈,要么病情加重或向更坏的方向发展。人的生命科学领域未知数太多,现代医疗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病,不能认为病没看好,就是医疗机构的责任。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的观念。医务人员和患者本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大多数医务人员是尽职尽责的,他们为患者做了很多工作,患者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体谅和理解医务人员。处理好医患关系,医院科室、医务人员在处理好医患关系方面应该做的工作很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根本。

患者来医疗机构治病,目的是想尽快恢复健康。如果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好,患者的满意度就高,医患关系就融洽;反之,医疗技术效果不令满意,服务态度不好,导致患方的不满,可能酿成医疗纠纷。加强医患沟通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策略。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心理距离近,感情融洽,医患关系就好。在良好的医患关系中,尽管医疗机构在服务上有些缺陷,患方也能在友好的情感中予以谅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医务人员在履行某些治疗行为前,应先同患者进行交谈,包括病情、治疗的依据、治疗的原理、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均应告知患者,让患者根据自己选择是否做治疗和检查,以取得患者的主动配合,真正做到尊重患者,让患者充分享受就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医患关系就会更加融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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