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城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流程怎么走
1.二级建筑师注册实行网上和线下同步申请,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填写并打印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有红章的申请表扫描件;
2.聘用单位通过企业版提交注册申请。
3.申请人将相应申请附件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中心对网上数据和纸质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4.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审查结果,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
二、宣城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受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三、宣城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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