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材料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诚信承诺书;
资质证书;
继续教育证明;
新单位聘用合同;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身份证;
业绩证明;
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扬州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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