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配方式是什么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配方式: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哪些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无效的
1.离婚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再婚;
2.再婚后,不能再生育子女;
3.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不及时过户;
5.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在子女18岁以后。
三、离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1.协议离婚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及明细;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夫妻共同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7.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8.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9.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10.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1.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n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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