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办理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向省文化厅提出网上申请,不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在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文化厅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文化厅退回申请;
2.网上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网上或电话通知相对人,与网上申报一致的纸质材料邮寄或送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无误后网上进行受理;
3.受理后经省文化厅承办,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文化厅将不予批准该申请。
4.符合条件的,经专家鉴定评审、审核,由省文化厅在20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后数据录入整理,进入到办结环节。
二:沈阳设立文物商店审批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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