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哪些能抵押担保对外债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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