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为:
1、开庭,刑事诉讼开庭程序除传唤被告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外,与相关开庭程序相同;
2、法庭调查,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挥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
3、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5、评议和审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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