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身权侵权如何赔偿
时间:2023-08-05 20:21:59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对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侵害荣誉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

第三,侵害后果有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损失,有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损失。侵害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有些损失不能用金钱计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数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但如名称利益、肖像利益的损失,也可以用金钱计算。

第四,侵犯人身权既可以发生在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国家赔偿法》

第26条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赔偿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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