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存在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现实中,新建商品房会对面积误差的处理会在合同中有详细的约定。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房屋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一、交房时房屋面积出现偏差该如何处理
交房时房屋面积出现偏差处理如下:
1、合同约定,如果买受人和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房屋面积偏差的处理方法达成具体协议,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如果买受人和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面积偏差的处理,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则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即买受人按超出价格不足的房价或开发商按缩水面积退款。在这种情况下,买家不能要求退房。
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什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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