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时间认定解释是什么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1)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2)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3、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二、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1、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2、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3、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5、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6、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后,最高法为更好的贯彻实施,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在时间认定方面,明确规定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生效时间。申请人因为被非法羁押导致失去人身自由的,申请国家赔偿应该通过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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