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单位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执业核准部门注册登记、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若自行填表的,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生产、经营所在地在市内四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向市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所在地在外区、市(县)的,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区、市(县)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办理时限:
有条件即时办结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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