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
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附带诉讼。
五、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的时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案情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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