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属于赠与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婚前财产约定通常被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未婚男女双方以书面形式确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以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权或部分享有所有权、部分共有权的方式拟定的民事协议。
赠与则属于另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表现为赠与人自愿地将自身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需明确表达接受赠与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财产约定是否属于赠与行为
婚前财产协议并不等同于赠与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之间有权就婚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签署约定文书,并将其归属权明确规定为独立拥有、共享所有或者部分独立拥有、部分共享所有。
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的性质其实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的个性化规定,而不仅仅是简单地理解为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赠予行为。
同时,倘若夫妻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任何书面协议,那么婚前财产仍然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而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则永久性地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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