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确认定价
时间:2023-06-21 12:00:11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时间和条件的特殊性

按照我国当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是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所有者权益的价值计量

在名义货币发生变化的今天,随着社会生产率大幅提高,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弊端已日益显现,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的严重失真,因此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越发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人们对财务报告目标的改变,报告使用者越来越关注会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效,以有助于评价与决策,因此,越来越凸显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越性、必要性,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由于会计要素是按照同一时点市场价格计量即会计要素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在不同一时点不具有可加性、可比性,因此使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存在差异,即:资产市价-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的价值变动,资本市价-资本的账面价值=资本的价值变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所有者权益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视为利得或损失计入利润,反映在所有者权益当中,也就是说将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视为所有者权益价值变动,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现行价格,即形成会计等式:资产市价=负债市价+所有者权益市价,但在实际我们发现会计所反映的现时所有者权益价值并不是该时点的股权市场价格,对上市公司而言,该时点的股权价值即股票的市价,非上市公司而言,要采用技术评估的方法,确认所有者权益的真实价值,因此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会计信息并不真实、有用,使投资者无法进行评判、决策。仔细分析发现,采用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反映的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属性既不是投入成本价值,也不是重置成本价值、交换价值、更不是在用价值,它反映价值是介于在历史成本与市场价值之间的价值,显然不符合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属性的特点,使价值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没有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从而会导致其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我们认为,根据资产的定义最恰当的计量属性应该是现值计量方法,它反映是资产在用价值即内在价值或投资价值,对应的股权价值也应是在用价值,其体现的计量方法也应该是现值计量方法,只有在无法采用现值计量的情况下或者可以采用但受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较大时,退而次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要素的市场价值,这样使会计要素的账面价值与市价之间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价值变动这一新的会计要素,并且这一价值变动不应该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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