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完成二次审议且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的事项,如若其被再次提起举证要求,能否改变或重新判定庭审结果,需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双方所提供的举证材料来作出判断。
在一般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对二审原告的上诉案子都会组织一个陪审员团队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审理的过程中,他们会查阅相关的卷宗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及面询相关的当事人。
如果法官们确认在举证过程中,没有新出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需要补充,并且所有陪审员都同意不再需要再度进行庭审,那么这个案子也可能直接作成书面决断,而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
然而,若法官们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件,他们仍需要询问被告方,并且倾听其他相关当事人、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于此类需要开庭审查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选择在案件产生地或原来审理此案的地方进行审理。
也要注意的是,在审理的过程中,若法官发现某些案件并不适合使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此时应按照简易程序中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或者作出裁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若有当事人认为案件应采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应对这一类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话,就必须遵照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或者作出裁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反之,若异议败诉,将以裁定的方式驳回提出异议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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