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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