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援助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8 08:01:59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国经济状况审查

法国在经济状况审查方面的一个特点是,由税务部门参与审查并出具证明。税务官根据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综合计算出资产总数,作为衡量申请人能否得到全部或部分法律援助的依据。这种审查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经济困难证明”只作形式审查,而不需要对所申报内容的真伪进行审查。实践中出具这个关键“证明”的部门五花八门,有的是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还有的是民政部门等。

二、英国普遍实行合同制法律援助模式。

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LSC通过签约方式寻找优良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向受援对象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低成本、高质量的目标。英国法律援助管理机构通过招投标选择收费低、服务好的服务机构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并对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将法律援助服务完全市场化,任何相关机构都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管理部门的认可提供法律援助,以增强竞争力。

三、美国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项目。

目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援助“诊所”项目。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多数为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执业律师应遵循的规则,逐步养成职业道德。参加法律援助“诊所”项目的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诊所”项目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出庭代理当事人。从法学院教育模式的角度看,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是引导法学院学生接触法律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建议

法律诊所教育应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学教育还是以课堂教育为主,重在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法律实践相对缺失。为此,有必要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做法,逐步加强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使其走上职业化教育的轨道。

法律诊所教育应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而我国一直面临法律援助资源缺乏、分布不均的问题,有必要将法学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法律援助工作整体布局。这样做,一方面使法律诊所有了相对稳定的案源,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执业技能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了新生力量,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发挥。

四、德国刑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

德国第一次法定承认证人的获取律师帮助权,是在1998年的《证人保护法》。该法规定,如果有必要对证人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的话,在审问期间可以用国库给其指派律师。如果询问证人涉及特别重要的,尤其是与性相关的犯罪行为,依证人或检察院的申请必须给证人指定法律援助人。

我国对于证人,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建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可强化证人的社会正义感和安全可靠感,坚定其出庭作证的信心。对照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针对证人的无偿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证人因作证,证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侵害而提出的诉讼,法院应当免除其诉讼费用。证人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法律帮助或需要聘请律师予以代理的,应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由法院指定律师提供帮助或代理。

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毕竟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以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上有着不同的表现。我国只有对外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解,取长补短,找出自己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才能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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