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他通过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自1994年我国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宣传力度不够、经费严重短缺、援助人员不足、服务形式单一和体制欠规范等。
送法下乡,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极少,很多农民对自己的权益认识不清,或者是不知道哪些情况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是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道怎样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必须在农村中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让更多农民享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获得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
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我国《律师法》虽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其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农业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专门法律中规定对农民的法律援助问题,如提供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援助的具体对象、援助的具体事项等鼓励法律志愿者定期地送法下乡、上门服务,为农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解答农民的法律问题,在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帮助他们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援助形式送法下乡,提供法律咨询,有很多优点。法律援助机构是独立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外的组织。法院和仲裁机构向农民宣传法则可能会导致审判案件时先入为主而有损他们的中立性,而法律援助机构则不存在这种担忧。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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