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的处理:如果是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即可;但如果该公房是一方婚前独自承租取得使用权,婚后共同购买的,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离婚时属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离婚时处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具体原则是:(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分别租住;或者双方将这套公房调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这套公房由一方单独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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