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组织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实质也是一种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内部职务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
2、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受委托者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者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如果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或事项无关,则国家不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4、如果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超越了委托的权限,则不适用民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国家对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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