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团伙诈骗外国资金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网络诈骗的定罪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网络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诈骗金额在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网络诈骗的特点是什么
网络诈骗罪的特点有:
1.诈骗数额较大;
2.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客观上采取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
4.具有隐蔽性;
5.诈骗对象一般人数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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