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夫、妻应如何保护自己财产债务利益
时间:2023-02-15 16:40:59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离婚,夫、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债务利益:

(1)、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要作全面的了解,了解有多少共同财产和债务;

(2)、必要是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书或者债务协议书;

(3)、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4)、离婚后发现有方有转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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