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三年六个月可以减刑多少?
1、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累犯,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刑期一年以上才能减刑。
2、减刑的幅度如下: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二、申请减刑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依据《关于办理减刑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累犯,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刑期一年以上才能减刑,能减刑多少,依据减刑表现而定,例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9个月。
三、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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