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但是因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往往由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分公司过长时间不经营也不注销,产生异常情况是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总公司法人信用的,对此如果总公司不提供证件的,那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注销流程:
1、申请注销分公司之前,办理人需要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准备注销所需的相关材料。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注销登记材料应该由总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分公司注销之后,办理人还需要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的撤销备案。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的,还需要注销银行账户,没有则不需要。
一、分公司注销的账务处理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
二、分公司注销要登报吗
1、分公司注销需要登报,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或注销必须履行登报程序才能注销。
2、公司清算或注销登报,按《公司法》第1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12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11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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