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力吗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力吗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实为租赁合同?
首先,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应被允许,并非一定得定性为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名合同。
其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只是临时转让,承租人使用完毕后须返还原物,且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而涉案协议没有租金的约定,亦未有返还原物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车位使用期限约定为自交付日2020年10月30日至2088年1月24日,届满后还可无偿使用至该车位所在主体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时止,从涉案协议内容看,该协议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再次,从逻辑上,从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不能得出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就是租赁合同,其他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亦应被允许,只是不是有名合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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