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为属于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如何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时有权依法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是不能主动撤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说明该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二、什么叫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三、无效合同是指什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缺乏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自始至终无效,无法转化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保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赋予一方撤销权;
3、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仅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相关当事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根据一方享有撤销权的主观意愿确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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