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的主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医疗机构等。义务主体性质多样,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等。优待服务的类型有的是国家强制的,刚性要求,有的是鼓励和倡导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履行老年人优待义务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纠正。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的规定。第五章《社会优待》对老年人优待服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和行业也出台了各种对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的措施,涵盖政府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筹劳优待等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主体很多,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医疗机构等。义务主体性质多样,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等。;优待服务的类型有的是国家强制的,刚性要求,有的是鼓励和倡导的。基于老年人社会优待义务的复杂性,违反优待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的,老年人可以根据优待服务的性质,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老年人的合法收入、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等。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于老年人权益的重视,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也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有利于形成尊老爱老的社会风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于老年人权益的重视。这部法律不仅规定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应有的优待和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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