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需要同样的抵押吗?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与申请保全的财产同等价值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物价值的30%。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实施。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争议标的的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处理。在财产保全期间,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增加相应的担保;拒不增加的,可以责令终止或者部分终止保存。二是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期限也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不是没有最后期限的,一般维持到判决生效后法院申请执行之日。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并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不同种类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期限;如果不采取续期或续期措施,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安排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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