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婚姻需要哪些证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内地结婚的,其结婚程序应遵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一般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我国民法典规范;其结婚条件(实质条件)应遵守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优先,共同国籍国为次,没有共同国籍国的且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但在遵循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时,必须不能违背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
曾经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中国公民进行了人身权利上的限制,包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尽管该规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据一些其他行政法规,特定职业的人员仍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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