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设立标准的办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
1.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
2、验收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负责提供办学场地本栋大楼消防证明,提供单位需要盖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营业执照
联合办学的,提交公证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举办者登陆惠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网站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
2.受理。惠城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业务后,以短信方式告之教育局。
3.审核。教育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操作人员审核举办者上传资料,核对信息,察验无误后,逐级网上系统审核。
4.现场考察。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5.局长办公会审批。符合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达标,提交系统作出是否同意办学答复。
6.系统窗口办结。正式批复送达后,系统操作办结该项业务。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举办者向窗口递交申办资料。经审核,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3.核准。由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组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4.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受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三十天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5.发证。批准办学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6.批准开办的培训中心应持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副本)到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二路4号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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