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系统注册信息;
2.申请。申请方通过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附要求。
3.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方于网上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开具《申请材料受理收件凭证》。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方开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在承诺办理期限内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后印发《同意筹办批复》(筹设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不予批准的,实施机关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审批结果获取。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决定后,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通过办事窗口或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上交申请材料(或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要求。
2.受理。实施机关收到网上申请后,依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方于网上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开具《申请材料受理收件凭证》。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方开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在承诺办理期限内采用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后印发《同意筹办批复》(筹设期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不予批准的,实施机关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审批结果获取。实施机关对本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决定后,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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