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和武警车辆是不用买强制险的。但是,部队的车会一般会购买商业险。出了交通事故,只有商业险可以理赔。但这个商业险买不买,也是部队自己说了算,而且作战车辆肯定是没有必要买的。如果军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地方上的人、车、物损失的,则由部队负责处理。如果涉及地方上的人、车、物损失的,则由当地交警负责处理。所以,如果我们平民车辆涉案,且发生损失,那是要按照交警的固定流程去处理的。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涉及赔偿事宜的时候,由于军车没有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上,可能会避开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也确实存在类似的推诿。当然,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判定。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损伤参与度时的处理
(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形下应不考虑损伤参与度
对于损伤参与度的认定与把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们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及保障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分项限额足额赔偿责任,不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其它情形。这点从法条上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既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考虑双方事故责任以及各自过错程度,那么在多种因素并存情况下,损伤参与度自然也不应该在考虑之列。故对上述保险公司辩称其无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均应只赔偿受害人总损失的损伤参与度比例是不正确的。
(二)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应按损伤参与度比例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考虑损伤参与度,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殊性质及立法目的。但针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其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等均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中,自然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自然也应该考虑损伤参与度。所以,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则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即对行为人过错、受害人自身体质等因素、第三人过错等作出综合的分析与判断,从而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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