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时间:2023-07-07 16:31:26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当事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1)并且户口原籍(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2、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受让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房产后,再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挂靠;3、办理户口迁移时,应交验当事人的集体户口卡(户口卡首页)、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件;4、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需要的材料: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所有的,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此件没收不退。4、本人身份证原件。5、新立户还需物业开一张证明。6、非明示所有权人,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结婚证、出生证之类的证明。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程序:1、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2、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4、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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