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关系
1、分工负责是前提。所谓的分工负责,是指机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越权代办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诿和不履行职责。2、具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分工体现为: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除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诉。3、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公安机关执行经人民法院审判需要执行的刑罚。4、互相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谓互相制约,是指机关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5、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全文7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