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到办证厅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所需的证件(以下资料可为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留存本公司,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本公司印章。
㈠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中方法人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方资信证明
6.外经委批准证书
7.企业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外经委批准证书
3.公司章程
4.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1.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㈣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所属总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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