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30 19:00:53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成都公积金最新政策:

1、提取条件:在成都买房没有房子的,可以筹集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的住房和自住租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职工应当足额缴纳连续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2、租赁商品房:不得超过商品房已付租金金额,商品房已付租金金额的计算方法为:房屋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的租赁时间。

3、不超过支取限额的租赁商品房位于成都高新区、晋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员工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从不超过1.6万元,员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租住房屋位于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万元。出租屋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市、金堂、大邑、浦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9600元。员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19200元。

成都公积金比例

成都公积金比例如下: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限额的通知》: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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