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一、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是从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拘留的时间是三天;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即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二、被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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