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间产权交易,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经常性交易。尽管产权交易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交易实例也越来越多,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仍然很多。笔者在从事律师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了大量企业产权交易的案例。对交易过程中的细节,特别是产权受让方如何规避风险作些专门的研究和思考,是很有现实必要的。
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有以下7种:资产收购,企业的收购与兼并,股权转让,改制,产权出售,剥离,债转股。在产权交易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被并购方),受让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
如何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两点:适当谨慎与披露。
适当谨慎,指的是一个调查、审查与评估的过程。受让方(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产权交易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披露,则是指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应受让方(并购方)要求或依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并购方)的行为。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
假如受让方(并购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和评估,并得到了目标公司关于情况披露的真实承诺,那么其潜在的风险是否就可以规避呢?举一个典型的案例。
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因经营方针的调整,决定整体出让其麾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将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B公司”),由B公司全资拥有目标公司。在转让合同正式签署、股权交易已经完成并且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却遇到了新的麻烦。目标公司在被转让前,曾与外地的一家台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期间,该台资企业曾将一笔上百万的款项汇至目标公司帐上,并指示目标公司对外支付。在目标公司被转让后,该台资企业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追讨赃款,公案机关对目标公司与该合作对象的往来帐目进行了审查,认定有一部分来源于该台资公司的款项,应属于赃款,加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不详,公案机关认定赃款仍留存于目标公司帐内。
对上述情况,B公司此前一无所知。究其原因,A公司没有就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披露应为主要原因,但刑事案件的隐蔽性、发生的突然性和造成风险的潜在性,也是造成B公司陷入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那么,如何面对此类非常难以预见,非常难以通过事先的审慎调查就能发现的潜在风险呢?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方案就是在交易和约中,在交易款项的支付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留下一部分尾款,作为进行产权交易时潜在风险和潜在债务的保证金。如果在和约签定后一定时期内,因出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原因,致使受让方(并购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受让方(并购方)有权直接使用该笔保证金予以支付;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没有额外的债务和风险出现,该款项将支付给出让方。
就上述保证金的留存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
(1)直接以尾款的形式规定在合约中,将该条款设定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此支付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建议确定为产权交割日后的12个月至24个月。
(2)为使合约更加公平和有保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该笔款项直接列为保证金,由公证机关提存。如果发生合约之外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和损失,该笔款项将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相应的出让方(被并购方)也就无法再要求获得该笔款项。如果期限届满,没有发生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公证处将直接把该笔保证金划至出让方(被并购方)帐下。
产权交易中潜在风险的规避是一个实践操作性很强的问题,笔者的上述方案,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条道路,以便在企业兼并市场的有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为自己“立法”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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