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3-08-11 09:20:59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两个受伤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受托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受托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他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接受转委托的人实质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故接受转委托的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有哪些

1、委托人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

(2)交付约定费用。

(3)清偿债务。

(4)给付报酬。

(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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