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两个受伤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受托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受托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他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接受转委托的人实质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故接受转委托的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有哪些
1、委托人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
(2)交付约定费用。
(3)清偿债务。
(4)给付报酬。
(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2、受托人的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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