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会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审 查 流 程 是 怎 样 的 ?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对于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如果被告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继续审理。
2. 被告是否适格:如果被告不适格,则应当驳回其起诉。例如,如果被告不是该案件适格的主体,或者不是该案件的法律利益相关者等,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3. 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诉讼标的额超过了一定数额,则应当重新起诉。
4. 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如果被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驳回其起诉。
5. 是否有管辖权:如果经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有管辖权,则应当继续审理。如果认为没有管辖权,则应当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对被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若异议成立,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则应当驳回其起诉。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主要考虑被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被告是否适格、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是否有管辖权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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