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哪些
以下几种财产类型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范畴:
首先是担保物在毁损后所衍生出的诸如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替代性物品;
其次是在特定货物交易中,虽然货物尚未转移至购买者的实际控制之下,但是购买者已经全额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再次是尽管尚未完成产权证书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此外,所有权专属国家且禁止转让的财产也不在破产财产范围之内;
最后,破产企业工会所拥有的财产同样不属于破产财产之列。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如何处理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对于这些也应当进行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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